关于开展2016年沈阳医学院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增选工作的通知
- 2016-10-24
各教学医院和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医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管理,增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实力,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根据《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学校决定面向校内各教学医院和相关单位开展2016年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增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和要求
1.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按需设岗”为原则,在增选中既要注重学术标准,又要重视指导教师教书育人表现。
2.增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岗位的需要为前提,按学科、专业择优选聘。
3.已获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不重复申报,新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按本次工作程序进行申请。
4.本次增选工作包括科学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原则上限在一个授权学科申报和审定。
二、依据和范围
1.本次增选条件严格按照《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方案(试行)》执行。
2.增选范围涵盖我校现有的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三个一级学科硕士点。
3.申报材料的有效时间范围为2014年1月1日~至今(近三年)。
三、申报对象
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符合《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方案(试行)》规定的校外教学医院和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四、申报流程
(一)申请人申报
申请人参照《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目录》填写《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简况表》等表格,并上交所在单位相关负责部门。申请人应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填写规范的学科专业名称。
(二)单位审核
1.各单位相关负责人对申报人简况表内容进行核查,涉及科研业绩部分内容与原件或与事实相符的应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并在“所在部门学术委员会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
2.各单位集中组织申报人考核,确定推荐候选人人选。
(三)材料报送
1.各单位将审核通过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增选材料于2016年11月4日前报送沈阳医学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研究生院),报送材料包含以下内容:每一申报者报送一个材料袋,内容为:《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简况表》(双面复印一式两份,主管单位盖章)、《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业绩材料一览表》、《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汇总表》(主管单位盖章)、申请人所有支撑佐证材料复印件(专著提供原件)。其中各申请表需同时上报电子版到邮箱xkjs6221@126.com。
2.支撑佐证材料需与申报内容相一致,要求A4纸单面复印,按照简况表所填内容顺序排序,左侧装订成册。具体包括:
(1)科研成果(包含论文、专利、专著及实践性成果)。
(2)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3)学历学位证书。
(4)项目批文、获奖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5)个人一寸证件照片和工作照各一张(上报电子版即可,电子版照片以姓名命名)。
(四)导师资格确认
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研究生院)将对各单位提交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材料进行确认,根据指导教师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佐证材料认真审核。
(五)专家评审
1.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候选人进行评审。
2.专家根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基本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定。
3.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研究生院)将专家组审查结果上报学校批准。
五、其他事宜
1.此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选参照《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方案(试行)》执行。
2.在材料申报过程中有造假行为者,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下一次申报资格。如未能及时发现,已取得任职资格的,一经查实,予以撤消,并取消下一次申报资格。
3.经过增选获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将根据学校当年招生目录与计划确定具体招生名额。
4.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研究生院)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机关楼五楼525室
联系人:李 君 联系电话:62214799
联系人:李舒音 联系电话:62215755
附件:
1.《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方案(试行)》.doc
3.《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简况表》.doc
4.《沈阳医学院申请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业绩材料一览表》.xls
5.《沈阳医学院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汇总表》.xls
沈阳医学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
2016年10月24日
